最新|醉駕情節輕微可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將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各地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有力維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步成為社會共識,酒駕醉駕治理取得明顯成效。為適應新形勢新變化,系統總結醉駕入刑以來的執法司法經驗,進一步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嚴格規范、依法辦理醉駕案件,“兩高兩部”經深入調查研究,聯合制定了《意見》。
《意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一以貫之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意見》規定了因酒駕、醉駕曾受過處罰等十五種從重情節,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對存在發生交通事故、行為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理;對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明確,醉駕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意見》建立健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完善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相互銜接、梯次遞進的酒駕醉駕治理體系,有利于更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部分要點如下: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自首、坦白、立功的;
自愿認罪認罰的;
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來源:央視網
編輯:今昔
責編:岑丹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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