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全省通報!涉泰州……
非法儲存、運輸燃氣
無證經營
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及配件
餐飲場所占用、堵塞、封閉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
近日
省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
梳理公布了
第一批涉燃氣執法典型案例5件
涉及燃氣安全管理鏈條上多個環節
▲關于印發
《江蘇省涉燃氣執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案例一
無錫市江陰市公安機關對蔣某明等人危險作業刑事處罰案
【關鍵詞】
非法儲存、運輸燃氣,危險作業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無錫市江陰市公安分局
行政相對人:蔣某明、陳某
事由:蔣某明等人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
2022年9月23日,江陰市公安局接城管部門傳遞線索:2022年8月以來,蔣某明等人明知私下不能交易危險物質液化石油氣的情況下,私自從外地丹陽使用沒有運輸資質的箱式貨車運輸液化石油氣到江陰市顧山鎮轄區偏僻路段進行分開銷售,每天交易量達到150余瓶,總交易金額100余萬,非法獲利20余萬。接線索后江陰市公安局在2022年9月23日對該案立危險作業案偵查。
后經過案件經營、數據分析研判、圖像跟蹤、伏擊守候,2022年9月28日23時許,江陰市公安局出動警力40余人,在江陰市顧山坤達電器裝飾有限公司東側空地對嫌疑人實施抓捕,在現場成功抓獲貨車駕駛員陳某,煤氣罐搬運工、跟車員許某、許某林,在運輸液化氣車輛蘇EVR891貨車后箱內發現163瓶充灌完成的液化石油氣瓶,偵查員同時在現場抓獲正在收買液化石油氣的陳某鳴、周某新、陳某昌、楊某平、談某國、徐某東、周某江等7人。后偵查員根據事先掌握情況在江陰市顧山鎮興園路98號運高服飾門前路邊將犯罪嫌疑人蔣初明抓獲,并將上述人員傳喚至江陰市公安局顧山派出所進行訊問。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交代了2022年2月以來,蔣某明出資購買了運輸車輛,找來駕駛員陳某等人,經事先合謀,明知個人不能運輸經營液化氣的情況下,由蔣某明聯系了丹陽市滬陽液化氣有限公司會記黃某偉,從滬陽公司購買液化石油氣,陳某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蘇EVR891 將液化石油氣運輸至江陰市顧山鎮境內多處偏僻地點進行售賣,許某、許某林負責來回搬運煤氣瓶,徐某東負責聯系下游買家,蔣某明總交易金額100余萬,非法獲利20余萬。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蔣某明在江陰市顧山鎮北國運高服飾北側路邊使用蘇J07T32黃色三輪摩托車、蘇NAD876藍色三輪摩托車、藍色非凡動力牌三輪電瓶車、綠色新牌三輪電瓶車進行液化石油氣瓶的存儲,案發后在蘇J07T32黃色三輪摩托車、蘇NAD876藍色三輪摩托車內搜查扣押到84瓶充灌完成的液化石油氣瓶。
【查處理由及結果】
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蔣某明、陳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2023年10月24日,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陳某鳴、周某新、陳某昌等送氣工違反國家規定,儲存、運輸危險物質液化石油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2023年10月24日,均被江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案例二
泰州市姜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李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無證經營燃氣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泰州市姜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相對人:李某
事由:李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經查,2023年3月16日、4月19日,李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東臺洪達液化氣有限公司充裝瓶裝燃氣,并私下向泰州市姜堰區愛華發藝美容美發店銷售,總銷售價230元,每瓶(規格15kg)單價115元。泰州市姜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3年6月16日對其違法行為予以立案并開展了執法調查。
【查處理由及結果】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版)》0202216000規定的第一種情形:“按照要求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鑒于其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為屬實,但積極配合本機關調查取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泰州市姜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2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30元。
案例三
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雙湖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冒充合格產品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及配件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雙湖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事由:雙湖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冒充合格產品。
2023年6月30日,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寧高檢意〔2023〕54號)、《不起訴決定書》(寧高檢刑不訴〔2022〕97號,95號)及相關附件材料,建議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2023年7月7日,南京市高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以不合格產品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冒充合格產品予以銷售的行為立案并開展調查。
【查處理由及結果】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與上海精夯閥門有限公司銷售人員周某新通過9次交易,陸續從該公司購進JYT-0.6型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以下簡稱JYT-0.6型調壓器)249箱,50個/箱。當事人共向周某新付款122560元,共購進12450個JYT-0.6型調壓器,均通過微信轉賬方式交易。因質量問題當事人分別退貨10個和52箱(2600個)JYT-0.6型調壓器給周某新,退款金額分別是98元和25130元。其余9840個JYT-0.6型調壓器中6個用于抽樣檢測,31個被我局行政強制扣押,500個用于當事人為維護關系免費贈送給了客戶,剩余9303個JYT-0.6型調壓器當事人都以10元/個至25元/個不等的價格銷售給了淳溪、陽江、磚墻的送氣工人,多數按15元/個價格銷售,當事人供述銷售均價應是15元/個。當事人銷售JYT-0.6型調壓器的貨值金額共計147600元(9840×15),違法所得48375.6元(9303×15-9303×9.8)。當事人銷售JYT-0.6型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過程中未履行進貨銷售記錄義務。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35844-2018)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31個;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375.6元(含高淳區人民檢察院扣押違法所得10000元);3.罰款人民幣221400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69775.6元,已上繳國庫。
案例四
鎮江市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丹陽市皇塘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未按照規定實施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鎮江市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相對人:丹陽市皇塘液化氣站
事由:丹陽市皇塘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2023年6月5日,鎮江市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當事人違規充裝氣瓶。鎮江市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在2023年6月1日和6月4日,當事人共充裝液化氣121瓶,進行充裝前檢查89瓶,充裝后復檢共78瓶,當事人涉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為進一步查明事實,鎮江市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立案調查。
【查處理由及結果】
經查,2023年6月1日,當事人充裝液化氣28瓶,充裝前后檢查各24瓶;2023年6月4日,當事人充裝液化氣93瓶,充裝前檢查65瓶,充裝后復檢54瓶。在上述兩日內,當事人合計共充裝液化氣121瓶,充裝前檢查共89瓶,充裝后復檢共78瓶,充裝氣瓶數量、充裝前檢查氣瓶數量、充裝后檢查氣瓶數量均不相符,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
當事人充裝液化氣瓶數量、充裝前檢查氣瓶數量、充裝后檢查氣瓶數量均不相符,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鎮江市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
案例五
鹽城市射陽縣消防救援大隊對射陽縣合德鎮春天里餐廳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餐飲場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鹽城市射陽縣消防救援大隊
行政相對人:射陽縣合德鎮春天里餐廳
事由:射陽縣合德鎮春天里餐廳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023年8月1日,鹽城市射陽縣消防救援大隊合德鎮春天里餐廳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場所三層西側、南側出口處堆放雜物影響疏散。檢查過程依法依規使用執法記錄儀固定執法行為,拍攝現場照片固定場所營業情況。
【查處理由及結果】
經調查取證,該單位于2023年2月10日注冊成立,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面積約517平方米,符合重點單位判定標準。該場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規定。鹽城市射陽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來源:江蘇建設
編輯:陳歡
責編:悅鳴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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