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州這些地方要房屋征收!
海陵區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泰海征告〔2023〕9號)
為了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滿足文物保護等公共事業的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泰政規〔2011〕16號)的規定,現將喬園東側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工程名稱
喬園東側地塊
二、征收范圍
東至打笆巷,南至八字橋東街,西至喬園東圍墻,北至稅務橋東街27號樓范圍內的房屋及附著物,具體范圍以項目紅線圖為準。
三、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詳見《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喬園東側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公告》(泰海征告〔2023〕8號)。
四、簽約期限
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10月4日。
五、房屋征收部門
泰州市海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六、征收實施單位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城中街道辦事處
七、征收現場辦公地點及聯系方式
喬園東側地塊征收現場指揮部
接待地點:八字橋東街84號
聯系電話:18018293349
八、監督舉報電話:0523-82209915
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如對本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之內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喬園東側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泰政規〔2011〕16號)的規定,現制定喬園東側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征收范圍
東至打笆巷,南至八字橋東街,西至喬園東圍墻,北至稅務橋東街27號樓范圍內的房屋及附著物,具體范圍以項目紅線圖為準。
二、實施時間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的時間。
三、簽約搬遷期限
簽約搬遷期限從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10月4日,共45天。
四、簽約搬遷獎勵期限
簽約搬遷期限內具體設兩個獎勵期:
1. 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9日,共30天,為第一獎勵期;
2. 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29日,共10天,為第二獎勵期。
五、補償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3.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1〕16號);
5.《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2〕1號);
6.《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調查認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2〕2號);
7.《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細則〉的通知》(泰政規〔2017〕3號);
8.《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
9.《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市區房屋征收重置價格和裝飾裝潢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1〕115號)。
六、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時只可以按原房屋性質進行產權調換,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2.專業性較強的工礦企業,難以采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行貨幣補償;
3.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行產權調換;
4.產權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實行產權調換。
七、評估機構的選擇方法
征收決定發布后,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房屋征收評估信息,接受在市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名錄中的評估機構報名。報名期滿后,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公布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被征收人應當在區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或在規定時間內不將協商意見書面告知區房屋征收部門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抽簽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質、用途和面積的認定
被征收房屋性質、用途、面積按《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調查認定處理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2〕2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未領取房屋產權證且未辦理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圖作為認定依據,圖中未顯示的不予補償安置。核定土地性質、權屬、面積時以登記為準,如未登記的,以2002年地籍圖、2006年影像圖或2010年城鎮地籍調查成果作為認定依據。
九、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
1.為測算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被征收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11016元/平方米,打笆巷沿街標準商鋪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20230元/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十、產權調換安置房地點、結算價格、選擇及結算方式
產權調換以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的市場評估價與等面積部分的安置房結算價互找差價,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實行等面積靠戶型安置,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的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30㎡(因戶型原因除外),超過等面積部分均按超面積價格結算。
(一)產權調換安置房地點及結算價格
1.豐裕小區南側安置區(暫定名:上河風華)小高層期房:等面積價98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1600元/平方米。
2.香河灣小區多層現房:等面積價96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11300元/平方米。
3.御景公寓小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8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9800元/平方米。
4.天韻景園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8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9600元/平方米。
5.紫金華府高層現房:等面積價800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8800元/平方米。
現房戶型、面積詳見征收現場安置部公示圖;期房戶型、面積(暫定)、平面圖為初步設計方案,最終均以職能部門審定為準。
(二)產權調換安置房選擇及結算方式
1.選擇香河灣小區、御景公寓、天韻景園、紫金華府安置的:采取“先簽約、先交房、先選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按騰空交房的先后順序,憑征收補償協議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驗收證明領取選房聯系函,自行到征收項目安置部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房幢、室號,選房完畢后,在征收現場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
2.選擇豐裕小區南側安置區(暫定名:上河風華)安置的:擬提供B分區A戶型用于安置,A戶型約110平方米左右。采取“先簽約、先交房、先選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按騰空交房的先后順序,憑征收補償協議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驗收證明領取選房聯系函,自行到征收項目安置部選取選房順序號,選房完畢后,在征收現場辦公室完善相關手續。
3.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房屋的全部補償、補貼和獎勵與產權調換用房應繳款相互結算,互找差價。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進宅前結清,并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向安置房建設單位繳納車庫、車位、閣樓、層次差、物管費、公共能耗費、公維基金等相關費用。
4.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期房擬安置戶型建筑面積為設計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待安置房竣工后以產權登記面積或有權部門測繪面積為準,最終按實結算。
十一、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過渡方式
自行過渡。
(二)搬遷過渡期限
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自簽約騰空交房之日起按照《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的規定執行。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1.非住宅房屋由評估機構根據《關于印發〈泰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11〕16號)、《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細則的通知》(泰政規〔2017〕3號)的相關規定據實評估補償。
2.非住宅房屋的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3.被征收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在征收時正常生產經營,征收后仍需要生產經營的,由被征收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對符合供地標準和條件的,可選擇位于海陵區相關園區(鎮、街)的工業用地,但必須按照土地招拍掛的程序辦理。
十三、“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補償
1.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持續營業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為“非改非”房屋;其實際用于經營房屋的停產停業補償,根據持續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確定的經營年限,按實際用于經營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
2.對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據營業年限,取其營業用房性質和原房屋性質按照評估技術細則進行評估補償;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據經營年限給予定額補助。
3.“住改非”房屋只能選擇貨幣補償或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非改非”房屋只能選擇貨幣補償。
十四、車庫、閣樓等的補償
1.被征收房屋附屬的車庫、閣樓的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2.對于未領取房屋產權證且未辦理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以2006年影像圖作為認定依據,圖中未顯示的房屋不予補償安置,但被征收人在獎勵期內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的,照顧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一半給予補償。2021年底至今新增的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十五、搬遷獎勵、補助標準
(一)搬遷獎勵期、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的評估價值和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分別給予獎勵。具體標準如下:
1.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期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騰空交房的,分別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評估價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5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2.被征收人在第二獎勵期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騰空交房的,分別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評估價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3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3.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獎勵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及簽訂補償協議后未在規定的交房期限內騰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獎勵和補助。
(二)搬遷補助費
1.發放標準
(1)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10元/㎡計算。搬遷補助費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
(2)非住宅營業用房和非住宅非營業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20元/㎡計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
(3)“住改非”房屋搬遷補助費,住宅部分面積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積按20元/㎡分別計算,每戶合計發放不足1500元的補足1500元。
2.發放辦法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一次計發搬遷補助費。
(2)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發搬遷補助費。
(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
1.發放標準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認定面積15元/㎡·月計算。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發。
2.發放辦法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2)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按《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的規定,對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十六、最低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印發〈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的通知》(泰政發〔2018〕140號)的規定,符合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被征收人,可申請領取最低貨幣補償款21萬元;也可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安置的一套住房,55平方米以內(含)不結算差價,超過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規定的標準結算房價;被征收人因分戶、析產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十七、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作出補償決定時,產權調換安置房或周轉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其他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八、征收所需補償資金來源
政府撥款。
十九、其他事項
1.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場租賃關系的,由租賃當事人自行解除;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所有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2.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后,須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并將已評估的房屋、裝飾裝潢及附著物完整地交與征收實施單位驗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評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按評估價格扣除相應的補償款。
3.在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動提供權屬證明等相關材料,對無理取鬧,阻撓、干擾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來源:海陵區政府網
編輯:劉燕
責編:趙倩倩
審核:戚翔 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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